在经历了一轮意见征求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正式开始常态化运营。10月25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表示,为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持续规范发展,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随着《通知》的下发,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也由试点业务转为常态化业务。

哪些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通知》对此提出了四项门槛,包括: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商报记者测算发现,《通知》规定的门槛并不低,以保险公司披露的2023年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为基准,记者梳理发现,大约有31家险企在偿付能力方面满足要求。而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这一要求,更是让多数中小保险公司难以企及。综合来看,满足《通知》要求的险企主要是经营稳健、资本实力强的人身险公司,大约在30家左右。

不过,《通知》也表示,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释了设置门槛的原因: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资金长期锁定,专门用于个人养老保障的保险产品,具有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等特点,为人民群众长期积累“养老钱”提供了新的选择。经营这项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能够较为长期稳健地开展养老资金和风险的管理。

原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月,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累计实现保费42.7亿元,保单件数37.4万件,其中新产业、新业态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保单件数超过6万件,保费超过1.7亿元。而此前进行试点的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目前已经衔接进入个人养老金,未能常态化运营。北京工商大学中国保险研究院副秘书长宋占军告诉记者,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更为灵活,保险公司也采取了减免初期费用等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与此前试点时期的产品审批制不同,《通知》明确,自2023年11月1日起,金融监管总局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保险条款和费率统一实行备案管理。也就是说,未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成为了备案制。保险公司除提交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等情况说明。

随着市场扩容、参与公司增多,《通知》也在销售层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通知》,保险公司或接受其委托的商业银行在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时,不得存在五方面行为: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投资组合结算收益率与存款、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比较;隐瞒合同限制条件或重要内容;作出虚假或者夸大表述;按照投资组合历史结算收益率对投资组合账户价值变动进行演示;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支持符合要求的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督促人身保险公司持续提高专业能力,加大人才队伍、信息系统建设等资源投入,实现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长期稳健发展。强化业务监管,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