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7月6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此《管理规定》主要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公积金贷款行为,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

先看一下重点:


(资料图)

1、《管理规定》调整了共同申请人的范围明确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论有无缴存住房公积金均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同时还明确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购房人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拟新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深圳老旧小区改造;

3、非深户离深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在本市社保停缴满三个月后申请提取,否则公积金中心将不予受理;

4、为防范资金风险,在商转公贷款中增加对存量商品住房(以下简称二手住房)的评估要求,即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为二手住房的,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余额应当低于以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作为重要参考计算的总价款的70%。还增设两项不予支持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前款所称公积金贷款包括普通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普通公积金贷款。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普通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职工在本市购房并办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后,又以普通公积金贷款偿还该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贷款。

公积金贷款申请

1、申请主体: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申请人按照本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异地就业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其本人或配偶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持就业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按照本规定要求向本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购房人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

公积金贷款条件:

购买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6个月,在本市或者异地连续、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且申请时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本市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和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全国范围内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信用记录;

(四)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五)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六)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在贷款办理期间遇政策调整的,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处理,但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产套数按购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套数多的一方的套数计算。

3、

商转公贷款的条件:

取得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同意;申请当月6个月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未出现贷款逾期记录;

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余额应当低于以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作为重要参考计算的总价款的70%。

4、

不予以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申请人购买的住房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权利人的;

购买单套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所购住房属于共有产权住房的除外);

申请人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的;

值得注意的是,单笔贷款或者单笔信用卡(含准贷记卡)有相关逾期的,不予支持办理。

此《管理规定》还提到贷款轮候; 公积金贷款可贷资金额度不足时,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轮候规则受理职工的申请,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公积金贷款。轮候规则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本规定、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等另行拟订,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4倍;

单独申请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共同申请的最高额度为90万元

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未提取公积金,满足要求,其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可以上浮10%。

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普通公积金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与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之和不超过70年;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已还贷款期限与商转公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30年,且上述贷款期限之和与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之和不超过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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