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6月30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通知显示,自2023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22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
据通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41190元(2022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3730元×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360元。2023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不在本次缴存基数调整范围内,仍沿用当前缴存基数。
自2023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自愿缴存协议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360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41190元(2022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3730元×3倍)。
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自愿缴存协议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后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我市相关政策规定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缓缴申请,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2023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