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江西政法

贵溪法院依法宣判一起职务侵占案

来源:贵溪法院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是如果利用职务身份不走正道取得的不义之财,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022年1月13日下午,贵溪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职务侵占案。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徐某任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业务经理,负责公司投标以及物资采购、配送等。期间,徐某利用职务便利,与供货商祝某、刘某、许某等人谈好商品采购价格后,要求供货商开具货单时将货物单价上提,被告人徐某将提价后的货单上传给公司,由公司向供货商支付货款。供货商收到货款后,将上提部分的差价通过微信转给徐某。2015年12月至2019年1月徐某通过该方式侵占公司资金共计125321.8元。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赃125321.8元获得被害方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及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廉洁从业是对公司、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部分工作人员面对金钱诱惑违反廉洁从业要求,不但会受到公司的相应处罚,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公司、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应杜绝侥幸心理,恪守职业准则,切莫以身试法。

法条解读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原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并定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有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如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在本案所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内轻于旧法规定,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适用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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