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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做好《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管理、风险控制、追溯、储存配送、在线药学服务等制度;全面做好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全面掌握辖区内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和第三方平台情况。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2022年9月1日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管理、风险控制、追溯、储存配送、在线药学服务等制度;使用电子处方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与医疗机构或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签订协议,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药品可追溯到消费者或患者;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开展处方审核调配,未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相关服务。

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指导第三方平台建立健全药品网络销售管理体系,建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处方药实名购买、药品配送等制度;督促指导第三方平台对药品销售行为开展动态监控;督促第三方平台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资质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建立登记档案,确保持续具备质量安全保证能力。

同时,要全面做好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通知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梳理辖区内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和第三方平台情况,建立健全监管台账,全面掌握辖区监管对象底数;要采取常规检查、飞行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强化监管,并对配送企业等开展必要的延伸检查;要加强跨地域药品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与公安、卫健、网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跨地域药品网络销售案件协查机制和跨部门联络机制。

通知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围绕药品网络销售突出问题,要一手抓集中专项整治,一手抓源头性、基础性工作,创新药品网络销售风险防控体系,优化药品网络销售社会环境,着力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针对第三方平台,要重点查处平台责任履行、经营行为管理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针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要重点查处销售假劣药、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超范围、超方式经营等违法违规问题。

同日,国家药监局还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政策法规明确禁止销售的药品包括: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

其他禁止通过网络零售的药品则包含注射剂(降糖类药物除外)、含麻醉药品口服复方制剂、《兴奋剂目录》所列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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