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甘肃鼎立信

甘肃永靖县人民法院拘留五名被执行人

1月23日至25日,因规避执行,永靖法院对被执行人肖永哲、刘风雷、海有德、唐仲林、杨茂总五人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被执行人:肖永哲,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4日,住甘肃省永靖县三塬镇下塬村五社167号。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件,涉案标的额132414.78元。

被执行人:刘风雷,男,汉族,生于1987年11月2日,住甘肃省永靖县三塬镇刘塬村二社082号。涉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案件1件,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5件,涉案总标的额262855元。

被执行人:海有德,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2日,住甘肃省永靖县三塬镇新建村一社048号。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件,涉案总标的额3695357.99元。

被执行人:唐仲林,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27日,住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川北二路平房四区088号。涉劳务合同纠纷案件6件,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件,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件,涉案总标的额158732元。

被执行人:杨茂总,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4日,住甘肃省永靖县岘塬镇姬川村八社405号。涉劳务案件12件,涉案总标的额635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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