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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最高人民检察院

日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盘锦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申海青(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申海青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申海青利用担任葫芦岛市公安局副局长,盘锦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处理、企业经营、职务晋升或岗位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求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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