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奋斗百年路 启航新征程 甘肃省残联主题报道
3月17日,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进行解读。《实施意见》包括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实施综合保障政策、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规范经办管理服务、加强组织保障等7部分,重点明确了救助对象范围和相关政策标准。
据介绍,《实施意见》明确医疗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具体将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纳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等7类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实施分层分类救助。明确医疗救助的费用保障范围是: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含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
《实施意见》重点细化明确了依申请救助机制,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依申请方式给予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认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将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为有效解决申请困难群众因前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问题,《实施意见》规定依申请救助可追溯支付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实施意见》以进一步完善甘肃省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为切入点,聚焦困难群众和大病医疗费用负担,统一规范全省医疗救助制度,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对于开创甘肃省医疗保障体系高质量发展新局面,整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