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有哪些

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有:

1.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这是一般意义上人们所理解的非法证据。

3.内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或与案件事实无联系的事实材料,因其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对案件真实的查明毫无意义而为非法证据。

4.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这是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的事实内容的客观性而明确规定的事物的形式必须适合事物矛盾运动的内容,内容决定形式证据是客观事实这一本质便决定了诸如梦幻、占卦等等的东西不可能成为它的表现形式。

二、刑诉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在哪里

1.以暴力、威胁方法取得的口供和证言,不管内容如何都属非法证据,都应当排除;

2.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哪个阶段发现非法证据,哪个机关予以排除,不得进入下一个程序;

3.检察院负责追究制造非法证据警察的刑事责任;

4.检察院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证明证据合法的责任在检察院,不在被告人和辩护人。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程序是什么

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程序是:

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4.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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