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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通知提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按照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账户需为新开设的银行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建部门、监管银行三方签署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应在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上申报,并由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经审批通过的监管账户原则上不能办理变更或注销。
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由购房人根据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生成的《房屋缴款通知单》信息,通过关联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的POS机刷卡、银行柜台转账、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将购房款(含定金、首期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直接存入相应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子账户(子账户是由监管银行针对每套房屋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下分设的、唯一收存对应房屋购房款的银行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私自截留、收存购房款;
按揭银行应按商品房抵押合同约定将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直接存入相应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子账户。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将自动检测房屋的预售资金是否已足额缴存,首期款未足额缴存的房屋,将无法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前,应当在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中申报项目建设资金监管额度,提交工程合同、完税凭证等材料,并将合同金额及税费分配至各个预售许可证对应楼宇,作为其申请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