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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延长《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提出2011年1月27日上海市政府印发的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
2011年1月27日,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上海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此暂行办法,并自2011年1月28日起试行。
暂行办法显示,征收对象是指上海市居民家庭在该市新购且属于该市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该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