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在打响“中介费下调第一枪”后,还没等其他城市跟进,该政策就上演“一日游”。

6月2日凌晨,福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发布通知。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通知发文致歉,撤销5月30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佣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书。

并且在通知中表示,因对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政策精神把握不准、领会不透,悖离上级精神,给房产经纪行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对此深表歉意。

5月30日,福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发布了《关于合理调整二手房产交易佣金标准促进房产消费复苏的指导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

意见书表示:

● 调整由买方全额支付交易佣金的现行办法,转为由买、卖双方等比等额分担佣金;

● 合理下调中介企业的佣金收费标准,单方收佣比例定为房屋成交价的1.5%;

● 自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试行期一年。

5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表示:

● 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合理降低住房买卖和租赁经纪服务费用。鼓励按照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引导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经纪服务费用。

● 对收费明显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采取约谈等综合措施进行重点监管。

●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经纪服务费用。房地产互联网平台不得强制要求加入平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统一的经纪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干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主决定收费标准。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收集个人信息和房屋状况信息,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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