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中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华商周争锋律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东莞中院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恒裕滨城花园二期5座A单元40B拍卖公告中明确:因本次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的主体承担。买受人应当自收到法院确权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凭完税凭证原件向法院书面申请代垫税费结算。买受人因故无法在期限内申请结算的,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
针对该表述,结合深圳中院宝能城花园的拍卖公告内容,分析如下:
1.“网络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与“因拍卖财产产权转移而产生的税费” 并不相同,前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相应的税费承担主体,而后者可由主审法院根据法律原则和实际情况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税费”指的是“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 ,而本案中确定的是因拍卖财产产权转移而产生的税费,二者并不相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执复3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为了避免拍卖公告中出现歧义,深圳市中院在宝能城花园的公告中,明确税费各付的范围为,司法拍卖、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相应主体依法各自承担。
2.“买受人应当自收到法院确权裁定之日” ,这里的确权裁定应是执行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注意是拿到执行裁定书之日起10日,而深圳市税务局在办理特殊流程税费税务事项通知书上载明的时间,是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后来领取办理结果,也就是领取最后的核税单。
东莞中院拍卖公告中明确的是是取得执行裁定后10日,深圳市税务机关是受理竞买人核税申请后9个工作日后领取办理结果。也即,正常情况下,竞买人不可能在取得执行裁定书10日内凭完税凭证原件向法院书面申请代垫税费结算,这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而在深圳市中院在宝能城花园的公告中,对垫付款项的退还的时间没有和取到执行裁定的时间挂钩,而是和竞买人实际垫付的时间,也就是拿到税票的时间挂钩。该规定对竞买人友好,但是影响执行效率,建议还是增加上最长时间,约定下最长时间,避免执行程序战线拉的过长,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深圳市中院在宝能城花园的公告是 “原产权人承担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垫付,买受人须到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相关(各区分局)办理垫付税费业务。买受人垫付后,应当凭税务机关开据的凭据原件、垫付人收款账户确认书、垫付人银行卡复印件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退款。”
有人说,东莞中院拍卖公告的本义是指,竞买人拿到税单后10日办理退税手续,我也希望是这样的。但是,公告中的税费各付,包含"因拍卖财产产权转移而产生的税费"嘛,毕竟有法院说,“网络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与“因拍卖财产产权转移而产生的税费” 并不相同。另外,买受人应当自收到法院确权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凭完税凭证原件向法院书面申请代垫税费结算,这段话,表述的清晰明确,没有第二种解读的可能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