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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其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华侨城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段先念、王晓雯、冯文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及并表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近日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3)107号) 和《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刘凤喜、周彬、李春雷、吴勇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2023) 108号)。
经查,华侨城以前年度未充分评估部分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资产存在的减值迹象,导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及时、不充分;部分项目不同报告期未保持会计估计的一致性;部分项目存在存货跌价准备测算依据不充分的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此外,华侨城有关房地产业务下滑原因的披露不充分、不完整。
上述情形反映华侨城在财务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证监局决定对华侨城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华侨城应按照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证监局对华侨城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前年度资产减值不及时、不充分,部分项目不同报告期未保持会计估计的一致性,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等问题,证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09号)。
华侨城时任董事长段先念、总经理王晓雯、时任财务负责人冯文红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证监局决定对段先念、王晓雯、冯文红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此外,康佳集团公司子公司康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2021年长期资产减值测试不审慎,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五条规定。
公司 2022 年度业绩预告关于消费类电子收入同比下降原因的披露信息不完整。公司相关子公司部分存货于 2019 年被查封,但直至2022 年年度报告才在财务报表附注披露其受限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述问题反映公司在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 (证监会公告 (2022)21号)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公司董事长刘凤喜、总经理周彬、财务总监李春雷、董事会秘书吴勇军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要求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