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新开普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杨维国家属的通知,杨维国因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刑事拘留。公司已针对相关事项做了妥善安排,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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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董秘赵璇就此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我们接到这个通知以后,正积极地与有关部门联系,目前还没有收到更明确的回复。”此外,其也对记者谈起了一桩五年前的内幕信息交易案,并表示很大程度上与本次公司董事长被拘存在联系。

公司董事长被刑拘

公告显示,新开普于4月24日晚紧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其他与会董事一致同意在杨维国先生被调查期间,由董事李玉玲女士代为履行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责,以及暂代为履行公司董事会相关委员会成员的职责,由副总经理杨长昆先生代为履行公司总经理职责。

4月25日,新开普股价下跌19.97%,以跌停板报收,股价跌至9.54元/股。

对于公司董事长何时能回到岗位,新开普董秘也表示无法给出明确答复,“这个需要证监局、公安那边给了明确回复以后,我们才能判断,因为现在还没有定性,我们也在等待通知。”截至记者发稿,新开普未收到有关部门对公司的任何调查或配合调查文件。

“若定性为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的,有关嫌疑人甚至将有可能面临被判刑。”北京国双律师事务所事业合伙人衣海宾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同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因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再担任公司的董事长,衣海宾表示,“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目的是为了保障每一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若利用自身的职务、地位优势,损害前述原则,影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当情节严重时,则会受到行政及刑事法律制裁。”

而因上市公司、高管等的违规行为,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投资者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施鑫表示,行政处罚或者刑事生效判决本身就可能成为民事侵权诉讼中认定被告存在过错的依据。投资者可以主张基于相关主体的过错,请求赔偿损失。至于损失计算,则应以投资者的实际交易情况,区分不同情况合理计算。

或因此前内幕交易案

对于被拘留的具体原因,公司董秘向记者透露,“可能还是五年前那个事情。但那时候的判决书处罚只涉及马明海与另一个股东李晖,公司董监高是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2021年1月5日,山西证监局公布了《马明海、李晖内幕交易新开普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提到,2018年8月份,新开普与蚂蚁金服讨论业务合作及下一步投资合作,董事长杨维国在该事项推进中参与、讨论并决策。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杨维国在该事项中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而马明海与杨维国是2012年清华EMBA的同学,合作密切。二人有共同投资的公司,且有大额债权债务关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二人有数次见面和电话联络。

“但是证监局的决定裁定书里面也显示,只是股东个人受到了处罚,还没有给杨维国定性。”赵璇表示。当时,山西证监局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马明海、李晖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马明海、李晖违法所得2159.03万元,并处以4318.05万元罚款。

“直到昨天临时接到杨维国家属通知,说需要他再去配合调查。现在具体情况还没有明朗。”公司董秘4月25日下午向记者表示。

(责任编辑:毕安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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