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本文转自:光明网

15日,最高检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工作为题公布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在“郑某安与某物业发展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即“一房二卖”纠纷中,最高检进一步明确,出卖人先后与不同买受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前买受人基于房价上涨产生的房屋差价损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可以依法主张赔偿。(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王金虎)

来源:光明日报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