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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2023年5月1日起,我区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自治区人社厅要求全区各地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序进行。加大政策宣传,确保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全区各级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将加强配合,促进数据共享。各地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比例或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要继续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