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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将建立独立储能容量电价补偿机制,在国家出台统一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政策前,对新疆投运的独立储能先行按照放电量实施0.2元/千瓦时的容量补偿,2024年起逐年递减20%直至2025年。这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配套政策的通知》的主要内容之一。
此次出台配套政策目的是解决储能充放电成本较高、经营主体激励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加快推进新疆储能产业发展,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
此次出台的配套政策包括一个协同机制、四项激励政策、三项配套措施。建立独立储能容量电价补偿是四项激励政策中的一项。
一个协同机制,即优化储能与新能源协调机制,鼓励发展多种技术方式的新型储能,定期测算分地区储能建设规模需求,合理确定储能区域布局和投运时序,制定新型储能年度建设方案。
四项激励政策包括:完善新型储能市场价格机制,鼓励储能以独立身份参与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或现货交易,独立储能放电时作为发电市场主体参与中长期交易,充电时视同电力用户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加快推动独立储能参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现阶段执行特殊调用支持政策,对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指令充电的,按照充电电量予以0.55元/千瓦时的补偿,放电时按照0.25元/千瓦时补偿,获得放电补偿时不再同时享受容量电价补偿;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完善后,独立储能按照相关规则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交易。
建立共享储能容量租赁机制,鼓励新能源企业以共建、租赁的形式实现配置储能需求,支持共享储能项目通过出售、租赁等共享服务回收建设成本。
三项配套措施包括加大分时电价实施力度,研究进一步优化现行分时电价政策,提高峰谷分时浮动比例,拉大峰谷价差,延长午间谷段时长,出台深谷电价政策;健全储能灵活调度管理机制;提高独立储能设施利用效率,督促储能项目单位规范上传运行信息、接受调度指令,不定期对独立储能项目开展调度测试。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推进上述政策措施落地,为储能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最大限度发挥储能综合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