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经济困难 女方获助10万元
长沙法院发布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3月13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辖区两级法院6起家事审判典型案例,涉及离婚纠纷、继承纠纷、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等案件类型,展现长沙法院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探索和实践,引导女性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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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外生子,妻子获赔精神损失费
易女士与高先生结婚后,发现丈夫在外面与他人生有一子,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其离婚并要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高先生婚外生子的行为,已违反了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违背公序良俗,存在重大过错,这给易女士造成了精神损害,也是夫妻关系破裂的原因。易女士主张对方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在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结婚时间长短、夫妻双方财产状况和经济能力等因素后,法院酌定高先生承担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典型意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忠实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让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这既是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需要,同时也是对违反夫妻间相互忠诚义务行为的制裁和预防,更是促进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离婚后经济困难,女方获10万元经济帮助
陈先生与周女士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7年,怀孕的周女士却因多种原因被引产,并导致无法生育。此后,夫妻双方的感情逐渐淡漠,开始了分居生活。
直至2022年,陈先生为结束这段婚姻,向法院起讼要求与周女士离婚。法庭上,周女士表示,自己已年逾五十,劳动能力减弱,又没有自己的房屋,且因引产导致无法生育,遂要求陈先生给予经济帮助。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女士目前的境况构成因离婚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在综合考虑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陈先生向周女士给付经济帮助10万元。根据陈先生的负担能力,该款项在双方离婚后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万元。
典型意义:经济帮助作为离婚救济制度的兜底条款,起着保障男女双方中经济弱势一方基本生存权益的重要作用,其核心是“保障”,只要符合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条件,法院应判决给予经济帮助。本案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是否存在生活困难进行认定,切实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李昭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