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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日报讯(全媒体记者 唐海强)4月13日,记者从民政部门获悉,我市近日印发了《关于提高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全面提高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困难残疾人等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标准,以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据悉,城市低保提高到650元/月,农村低保提高到5000—7800元/年;残疾人“两补”提高到80元/人/月(南岳区85元/人/月);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提高到1100元/月,集中供养孤儿生活保障提高到1500元/月,均已达到省定标准。新标准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将惠及全市城乡困难群众。
《通知》指出,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已将“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纳入2023年度省、市政府打好重点民生保障仗管理清单。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保障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精准核算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严格规范审核确认程序,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财政部门要按照提标要求和支出责任,足额安排2023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所需资金。
《通知》要求,4月底前需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