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8月7日讯(记者 赵瞳铱)牢牢守住耕地红线,进一步遏制违法占地。今天,记者从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近年来10起自然资源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1..安化县付某非法占地案
基本情况:2018年5月,安化县梅城镇岩溪村村民付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村土地39.64亩(其中耕地20.77亩)建设驾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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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2019年3月,安化县自然资源局对该案立案查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并将问题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修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于2021年5月拆除,恢复了土地原状。梅城镇人民政府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不力,主要负责人被约谈,分管负责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赫山区某社区居委会非法占地案
基本情况:2018年,赫山区某社区居委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该社区集体土地32.64亩(其中耕地32.43亩),建设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处理结果:2021年2月8日,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此案作出行政处罚,并将责任人涉嫌违纪违法和犯罪线索分别移送纪检监察和公安部门。目前,本案已执行到位,14名领导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3.益阳市某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基本情况:2016年1月,益阳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清水潭村21.2亩土地建设活动板房及硬化水泥坪。
处理结果:2021年7月,资阳区自然资源局对该案立案查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建设的活动板房及硬化水泥坪,恢复土地原状。同年7月,活动板房已拆除,恢复了土地原状。
4.沅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基本情况:2021年4月,沅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沅江市南嘴镇和谐村某组33.56亩土地新建区域粪污集中处理中心。
处理结果:2022年7月,沅江市自然资源局对该案立案查处,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配套设施,并处罚款335625元。同年,该公司已完善用地手续,消除了违法状态。
5.涂某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案
基本情况:2021年10月,南县南洲镇荷花村村民涂某擅自破坏永久基本农田2.11亩挖塘养鱼。
处理结果:2022年7月,南县自然资源局对该案立案查处,要求其立行立改,对破坏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恢复。2022年10月,所挖坑塘已恢复成耕地。
6.湖南某实践教育服务有限公司破坏耕地案
基本情况:自2022年7月,湖南某实践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桃江县武潭镇某村14.99亩耕地,修建建构筑物及在耕地铺设草皮。
处理结果:2023年1月,桃江县自然资源局对该案立案查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修建的建构筑物及移除耕地上铺设的草皮。2023年2月,该公司已拆除修建的建构筑物,并对该地块进行恢复治理,落实了农作物种植。同期,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问题线索移送市纪委监委,8位相关责任人被问责。
7.吴某民、吴某旺修建停车坪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基本情况:2020年2月,吴某民、吴某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赫山区龙光桥街道进港村简家湾组进港公路西侧5.71亩永久基本农田填土和砖瓦碎石修建停车坪。
处理结果:2021年5月,赫山区自然资源局对该案立案查处,经农业农村部门耕地质量鉴定,耕地损毁程度特别严重,赫山区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益阳市森林公安局。同年5月,吴某民对被破坏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了恢复。
8.双峰县某公司弃土破坏耕地案
基本情况:2021年6月,双峰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安化县柘溪镇双桥村某组4.58亩土地(其中耕地2.92亩)用于弃土堆放。
处理结果:2021年11月,安化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该公司30日内清除堆放的废渣,恢复种植条件,并处罚款215784元。2022年2月,该公司清除了堆放的废渣,恢复了土地原状。
9.安化县某石材有限公司越界开采石灰岩案
基本情况:2021年12月,安化县某石材有限公司越界开采石料2769吨。
处理结果:2022年1月,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公司越界开采行为立案查处并启动生态损害赔偿,责令该公司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非法开采违法所得49842元,并处罚款4984.2元,由该公司负责对越界开采破坏的4993.56平方米林地予以修复。2022年8月,破坏的林地修复到位。
10.李某非法开采山砂案
基本情况:2021年6月,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在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槽门湾村某组非法开采山砂7598吨。
处理结果:2021年7月,赫山区自然资源局对该案立案查处。经查,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达到涉刑标准。2022年1月,赫山区自然资源局将李某的涉刑线索移送公安部门调查处理,依法追缴非法所得。该案经法院审理,判处李某有期徒刑9个月。同年,非法开采点已恢复整改到位。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本次通报中提醒,各地要从通报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中深刻吸取教训,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矿产资源,依法从严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管住新增违法。要认真履职尽责,举一反三,进一步完善自然资源保护工作机制,依法依规、有序合理利用好自然资源。
(一审:夏博 二审:刘乐 三审:蒋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