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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日报讯(记者 郝家勇)近日,市政府出台《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主体、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职能职责,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以规范征拆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农业附属设施按《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农业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但宅基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除外。征收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批准的苗木、花卉等基地,按《苗木、花卉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征收果园、茶园等青苗按《果园、茶园青苗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需要迁移的,由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发布迁坟公告,组织有关部门核实后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给予迁坟补偿;被征收的灌溉水塘按照水利部门要求必须重建的,以核准的正常蓄水面积为计算面积,按25000元/亩(含原水塘附属设施补偿)的标准向拥有水塘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造塘费。
被拆迁的合法房屋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和《偏杂屋结构、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其附属设施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包干补偿。农村住宅拆迁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等安置方式;被征拆人符合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条件的,按3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建房补助。市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原则上采用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安置方式,鼓励采用货币补偿安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