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河南省财政厅印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7章29条,在总结前期基金运作经验基础上,秉持发展理念,围绕壮大基金力量、优化基金生态、规范基金运作等方面进行了优化。

据介绍,河南省2012年印发了《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2〕15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设立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迈出了政府投资基金改革发展的第一步。但随着基金业发展,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市场化程度不足等问题逐渐显现。为培育壮大河南省基金力量,打造高质量基金产业集聚生态圈,吸引和集聚优秀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来豫发展,河南省财政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修订《暂行办法》,最终形成《办法》。

《办法》完善基金监管框架。为规范基金运作模式、提高基金监管效率,一是明确以实体基金方式市场化运作,采取“母子基金”模式,母基金规模暂定30亿元,市场化参股子基金;二是进一步细化有关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等职责分工;三是建立针对受托管理机构的专项考评机制,重点聚焦基金入豫、基金管理机构入豫以及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考核,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

此外,《办法》顺应市场发展趋势。一是取消《暂行办法》关于“投资对象实收资本投资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的限制,将返投比例设为1倍;二是取消《暂行办法》关于“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的限制,规定引导母基金存续期15年,子基金存续期到期日不得晚于母基金到期日;三是结合市场现状,提高参股子基金门槛,进一步细化对子基金管理团队及其投资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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