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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通公积金咨询电话2、南通公积金缴存基数多少?3、南通社保医保个人缴费查询个人账户4、南通住房公积金怎么查5、买了新房用的组合贷,上周查询的公积金贷款状态是抵押阶段,现在变成了复审,这个流程正常吗?6、如何查询南通地区的购房备案信息!南通公积金咨询电话
优质回答南通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崇川区工农南路150号政务中心迅州亮裙楼4楼,电话是0513-85798852,同时设有开发区办事处、港闸区办事处、政务中心办事处、通州湾办事处等办事点亩宽。
(资料图片)
1、政务中心办事处。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0号政务中心14层。
联系方式:0513-85798852。
2、开发区办事处。
地址:南通市经济技术开迹歼发区宏兴路9号能达大厦2楼。
联系方式:0513-83590201。
3、崇川区办事处。
地址:南通市江海大道696号和丰大厦b座一楼。
联系方式:0513-85302985。
4、通州湾办事处。
地址:南通市滨海大道6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积金窗口。
联系方式:0513-81680602。
5、海安管理部。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中坝南路11-1号开发大厦5楼。
联系方式:0513-88853611。
南通公积金缴存基数多少?
优质回答1. 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国家统计局现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2.各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南通市统计局公布的市区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我市2019年度缴存乎橡薯基数上限为22000元。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在5%-12%幅度内未达到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12%。
4.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由单位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14%部分)仍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5.单位和职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月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6.对仍未为部分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单位,单位在办理调整时,可一并为这部分职工办理汇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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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调整的规定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精神,现就南通市市区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二、调整内容
1. 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国家统计局现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2.各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南通市统计局公布的市区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我市2019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22000元。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在5%-12%幅度内未达到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12%。
4.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由单位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14%部分)仍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5.单位和职工调整后的岁者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月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6.对仍未为部分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单位,单位在办理调整时,可一并为这部分职工办理汇补缴手续。
三、本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对于历年未按规定调整而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四、各单位接本通知后,应到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领取或从南通住房公积金网网上业务栏下载《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汇总表》和《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并按所列职工名单,逐一填列2018年月平均工资收入。
各企业单位将填写的《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汇总表》和《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送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经确认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工资基数,填写《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汇总表》和《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直接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如庆
五、受理机构:
崇川区范围内的企业将相关调整材料送至市公积金中心崇川区办事处(人民中路76号建行城中办四楼,联系电话0513-85798852)或政务中心办事处(工农南路150号政务中心裙楼四楼,联系电话0513-59001555);
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将相关调整材料送至市公积金中心开发区办事处(开发区宏兴路9号能达大厦西裙楼,联系电话0513-83590201);
港闸区范围内的企业将相关调整材料送至市公积金中心港闸区办事处(港闸区便民服务中心23号窗口,港闸区江海大道和丰大厦B座1楼,联系电话0513-85302681);
通州湾区范围内的企业将相关调整材料送至市公积金中心通州湾区办事处(通州湾示范区滨海大道66号政务中心1楼,联系电话81680601)。
六、单位办理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有关事宜时,须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关联银行卡业务,并及时进行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登记信息核对和变更登记工作。
七、本次调整通知中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八、各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联系。联系电话: 59000602,或者登陆南通住房公积金网留言咨询。
南通社保医保个人缴费查询个人账户
优质回答失业保险: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生育保险:
为了进一步完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我市实际,现就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标准,即以个人生育、流(引)产、宫外孕手术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基数的70%为计发标准。其中:
l、妊娠3个月以下(含宫外孕)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引)产的,享受1.5个月生育津贴;
3、妊娠7个月(含7个月)引产和顺产的,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
4、难产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因生育、流(引)产、宫外孕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1、妊娠3个月内流产的不超过200元;
2、妊娠3—7个月流(引握纳)产的不超过1300元;
3、7个月引产的不超过1800元;
4、顺产的不超过2000元;
5、难产接生的不超过2500元
6、宫外孕的不超过2650元;
7、难产剖宫产的不超过2900元。
三、在产假期间,因分娩引起的产后出血、产褥感染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第二条4、5、7项规定限额的部分,凭病情证明、出院小结(记录)、费用明细清单和相关票据,按70%核报。
四、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暂定为150元。
五、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一年的,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按在职职工待遇的50%享受。
六、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自失业之月起至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生育的,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发给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参照在职女职工的待遇享受。
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实施(取出)皮下埋植、输卵(精)管绝育(复通)发生的手术费用和常规检查费用,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报支。另再报支药费40元。
八、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计划生育并发症的患仔腔者,在二级医疗机构因治疗计划生育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核报。
九、上述各项费用由单位经办人在费用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费用,应给予一次性支付。
十、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工伤保险:
南通市区2008年度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2008年6月30日前南通市已纳入工伤保险管理,享受定期待遇的1—4级工伤人员和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幅度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70%和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的30%之和。我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13元,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6.1%,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5.1%,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6.1%×70%+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5.1%×30%)。
三、调整时间:上述调整对象从2008年7月1日起享受新待遇,所需经费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养老保险: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变更登记等手续,并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证件、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缴费关系。
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段戚没险费后,再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的基本数据,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出具征收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实际的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计算的数额,先行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全额缴入国库,并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费率,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个百分点。
用人单位的缴费(包括个体工商户为雇工的缴费)在税前列支;参保人员个人的缴费按照规定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除。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每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第十二条鼓励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前提下,为其参保人员建立企业年金。积极发展个人和团体养老保险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终身不变和全国唯一的个人账户,并核发相关证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包括:
(一)本规定实施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已有储存额;
(二)本规定实施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个体工商户主、灵活就业人员为其缴费基数的8个百分点);
(三)国家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的其他储存额;
(四)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历年计息。
个人账户逐步做实,并实行个人账户基金完全积累。个人账户逐步做实的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执行。
医疗保险:
南通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8%时费率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2%的费率缴纳。
城镇个体劳动者、城镇自由职业者以及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挂靠关系的其他城镇劳动者,由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0%缴纳。
今后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报经办机构审核确定。
(一)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按其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当年就业或外地调入的职工,按劳动、人事部门核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缴费工资。
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可以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
(二)用人单位的缴费工资总额,按本单位当期全部在职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核定;计算口径与职工缴费基数相—致。
(三)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城镇自由职业者以及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挂靠关系的其他城镇劳动者,城镇个体私营经营的业主和其从业人员,经批准参保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缴费基数按不低于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按月征缴。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于每月10日前按照核定的标准足额缴纳;其中在职职工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征收机构可以委托单位开户银行直接办理托收。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按退休人员本人上年度退休养老金总额的2%左右,逐年为其个人医疗帐户补充适当的启动资金。补充的启动资金,所在单位应于每年1月按上半年末实有退休人员一次性申报缴纳。
第十三条逐步完善缴费积累机制,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确定职工在职期间的最低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暂定为男职工25年、女职工20年。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001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办理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最低年限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其退休当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率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暂停其参保人员享受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暂停期间不计算职工缴费年限,其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单位和职工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以补记缴费年限,但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基金不予结付。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应按规定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处置资产时,为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提取足额的医疗保险补偿费,缴经办机构管理。提取标准以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和个人的合计费合计算确定;提取年限:退休人员不低于10年,在职职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人员分流和资产清算情况核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为退休人员个人帐户适当补充的启动资金),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定额(定项)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疗机构在各单位预算资金中列支;其他事业单位在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企业从职工福利费(或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应缴部分,均由再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所需费用在按规定筹集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统帐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其中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全额计入本人医疗帐户。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个人缴存与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之和。其中职工个人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制字(1990)1号文《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内容为准]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同上)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目前南通市[含六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6%--24%(单位、个人各8%--12%)。
根据通政办发[2003]255号文件精神,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逐月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机关、事业单位新职工住房货币补贴为14%。企业及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新职工的住房货币补贴比例,根据承受能力和条件,可在12%-14%幅度内确定。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四舍五入精确到元(通房改【1998】41号《关于调整一九九八年度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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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住房公积金怎么查
优质回答一、南通住房公积金查询方法:
(1)网上查询:
查询步骤:进入常德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页面;输入身份证号和查询密码;点击登录,查看公积金
查询项目:个人明细帐、基数调整、变更清册和个人贷款等情况
(2)电话查询:
服务热线查询电话:12329
服务时间:人工服务电话:工作日 9:00—17:00;自动语音服务:24小时
查询项目:个人公积金明细、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并且具有强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等特点。
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大致手续如下:
1、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族碰加盖预留印鉴。
2、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或穗敏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3、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衫枝取出支付给职工。
买了新房用的组合贷,上周查询的公积金贷款状态是抵押阶段,现在变成了复审,这个流程正常吗?
优质回答没事。正常流程。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应当以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包颂梁括现房抵押、有价证券质押、期房保证等。
二、现房抵押是指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以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且无任何暇疵的房产进行抵押。其中,以共有房产、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的,必须征得共有人、第三人的书面同意,并办理公证。
以现房作抵押的,须经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将他项权利证书交受委托银行保管。抵押物需估价的,由有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在抵押期内,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负有维修、管护、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和受委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和支付应负担的各项费用后,由借款人会同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和受委托银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三、有价证券质押是指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进行质押。质押担保的贷款本息金额不得超出有价证券价值。
借款人以有价证券质押的,须将有价证券交受委托银行保管。有价证券在质押期间到期的,经质押人同意可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或者由受委托银行兑现后转存并继续质押。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和支付应负担的各项费用后,受委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四、期房保证担保是指塌陵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因所购买住房尚未竣工交付使用,在借款人取得该房产所有权和办妥抵押登记前,由已与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和受委托银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的房地产开发商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并承担以下不可撤销的保证责任:
(一)保证额为借款人名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总和。
(二)保证期限自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房地产开发商为购房人(借款人)办妥房屋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受委托银行收妥之日止。
(三)在期房保证期间,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人应在接到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或受委托银行发出的履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责任通知书一个月内代借款人偿还欠款。
(四)保证人如未能履行担保责任,受委托银行有权从其保证金账户上扣收借款人所欠款项。
(五)保证人代为清偿欠款造成的债权债务,由保证人与借款人清算。
五、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押权利,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一)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质押)物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押权的财产或者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贷款期内,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支付相关费用的。
(六)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自贷款人发出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借款人仍未能清偿贷款本息和支付相关费用的。
(七)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或者累计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支付相关费用的。
(八)借款人拒绝或者阻碍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九)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事件的。
(十一)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六、处置抵押物和质押物的主要方式为委托拍卖。处置抵押物或者质押物所获款项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置抵押物和质押物的费用。
(二)扣除与抵押物和质押物有关的税款。
(三)清偿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个人野衫运贷款本息。
(四)余款退还借款人或者继承人、受赠人。
(五)若借款人无继承人、受赠人或者继承人、受赠人放弃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处置抵押物或者质押物所获得款项不足偿还贷款本息及支付相关费用的,受委托银行应向借款人、保证人或者其继承人、受赠人追索。
如何查询南通地区的购房备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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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南通市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商品住房项目开盘后,所售房源必须实名登记,一旦达成认购协议,不得更名。
开盘次日必须将所有购房人详细情况(包括:房号、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及未售房源等清单报送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网签合同备案核查信息。未按要求提交清单的,暂停该企业在本地所有项目网签备案。
也就是说,可以在本地房产局进行查询备案信息。
扩展资料:
尤其严禁期房转让,暂停受理商品住房合同备案注销手续;所有商品住房项目,一律不得拒绝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时,必须严格执行市物价部门价格备案的相关要求。
此外,严禁通过 “毛坯改装修”、“增加装修项目”、“抬高车位、棚迟陆车库、储藏室等配套设施价格”、
“分销代旦中理”、“工程款抵扣房”、“员工福利房”等方式变相抬高商品住房价格;严禁捆绑搭售、价外加价、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附加条件,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虚假房源、虚假广告或期房信息,炒卖期房、房号及赚取差价等违法链顷违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营行为维护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