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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胡丽芬、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陈建新报道:父亲坠亡,尚在母亲肚子里的孩子能否享有民事权利?7月4日,记者从芦溪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案中死者彭某的遗腹子可以分得39万余元,并由其母亲代为保管。案件上诉到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萍乡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芦溪县村民彭某去年在外务工时,不慎从高处坠亡,家属获得195万元工伤死亡赔偿款。死者彭某的父母担心儿媳不会把腹中的孩子生下来,因此认为赔偿金不能分出一份给这个未出生的孩子,儿媳对此坚决反对。双方矛盾不断,彭某的父母遂将儿媳告上法庭。
据芦溪县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死亡赔偿款虽不是遗产,但在进行分割处理时,参照遗产继承的相关法条进行分割。《民法典》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还规定,胎儿在娩出时,如果是死体的话,其继承权就视为自始不存在;如果娩出来是活体,就要保留其相应的继承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