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股东知情权应该如何行使

股东知情权应该的行使方式是可以通过查阅、复制公司章程等方式行使。具体的流程如下:

1.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2.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后,依法行使知情权。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

股东可以用哪些财产出资

股东可以用的财产出资方式如下:

1.货币出资;

2.实物出资;

3.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可以使用货币估价的且不被法律所禁止的非货币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有哪些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如下:

1.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单、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询问;

2.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3.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向股东提交财务会计报告;

4.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20日前备案,供股东查阅;

5.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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