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建委官方微信安居北京5月10日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 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的相关标准,其装配率应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11/T 1831)的要求。新建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商品房开发项目,各单体建筑装配率应不低于60%。新立项政府投资的地上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新建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工业用地上的新建厂房和仓库等,各单体建筑装配率应不低于50%。

《实施意见》明确,新立项政府投资的地上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其中单体地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钢结构建筑。新建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安置房,下同)应采用装配式建筑。通过招拍挂文件等方式设定相关要求,商品房开发项目、新建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工业用地上的新建厂房和仓库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同时,《实施意见》还强调,在上述实施范围内,项目中单独建设的构筑物和配套附属设施(垃圾房、配电房等)可不采用装配式建筑。( 卢扬 实习记者 孙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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