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司法局联合公开征求《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资料图】

办法提出,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封闭流转制度。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转让所持产权份额;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的,可以将所持产权份额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共有产权住房封闭流转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针对未满五年的收购,办法明确,有因购买、接受赠与、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在本市另行拥有自有住房的;购房人户籍均迁出本市的;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向代持机构申请收购。


因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在本市另行拥有的自有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购房人只能选择保留一套,另一套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或者代持机构申请收购。


购房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收购所持产权份额的,由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收购价格收回,并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自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腾退住房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针对满五年的封闭流转或收购,办法明确,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需要转让所持产权份额的,可以向代持机构申请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有因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在本市另行拥有的自有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购房人只能选择保留一套。退出住房属于共有产权住房的,可以向代持机构申请转让所持产权份额;属于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收购。


购房人按照规定应当转让所持产权份额但未转让的,由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收购价格收回,并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腾退住房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在收购及转让价格方面,办法要求,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五年收购的,收购价格按照购买价格确定;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收购的,收购价格计算公式为:收购价格=购买价格×(1+中国人民银行三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转让的,封闭流转的转让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通过市场参考价格规范转让行为。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享有优先购买权。收购价格不高于收购时本项目的市场参考价格对应所持产权份额确定的总价。


此外,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将不再安排建设安居型商品房。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安居型商品房,继续按照228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