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迎超 中房报记者 高中华丨哈尔滨报道

冬季供暖牵涉千家万户,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也是“暖心工程”。目前,全国有15个省(区、直辖市)实行了冬季室内供暖。按流量计费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企业减负的有效手段。200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指导意见,启动了按计量供热为内容的供热改革,2010年又大力度推进。“但目前民宅的计量收费基本没有实质性开展,非居民用户对计量收取热费也望而却步。解决好这一问题,对北方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振兴东北经济有重要作用和意义。”何文辉表示。

因此,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黑龙江省广东商会会长、哈尔滨红旗装饰材料城有限公司董事长何文辉提交了《关于大力推进非居民用户按计量收取热费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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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辉告诉记者,按计量收取热费目前存在这些问题:

一、对居民用户的热费实行计量征收不符合实际,导致计量供热整体推进困难。实行计量供热时对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同步推进,但住宅楼存在因朝向楼层等因素导致相同用热量得不到相同的温度,供暖用水输送管径较小,热流量表容易堵塞等问题,事实上难以推进,导致计量供热的整体推进受到不利影响。

二、热费构成中“基本热价”过高。根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按计量收取热费实行两部制,其中“基本热价”是必须支出的费用,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计量热价”按实际发生额另行收取,与“基本热价”无关联。加之,“基本热价”又是以按面积收费的总价为基数计算所得,而非居民建筑大多层高较高,其按面积收费中总额中含有较大比例的超高费用,这就使得“基本热价”更高,有的甚至超过了“计量热价”。

三、“计量热价”内涵外延并不清晰。“计量热价”是由按面积收费的政府定价推导而来。很多用户认为“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存在重复计算,因为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供热企业支出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工资、热损耗和各项管理费用按性质属于“固定成本”即“基本热价”的构成,而这些费用同时在“计量热价”中也已经包含了。

四、没有给供热企业与非居民用户间的协商定价制定相应的规则。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热价可以由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实际上供热企业与非居民用户协商确定供热价格,更能体现供热与用热之间的买卖公平,但暂行办法只是原则地规定了可以协商,却没有给协商制定相应的规则或指引,由此引发的问题是,供热企业特别是国企害怕担责不敢协商,同时因没有细化的规定,则出现了设租寻租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何文辉提案建议:

一、实事求是取消对民宅的计量收费,大力推进对非居民用户的计量收费。“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对居民用户住宅实行按流量计费并不科学,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转而把精力放在推进非居民用户按计量收费上面来,这样才能收到实效。”

二、尽快研究出台新的供热管理办法。2020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就拟修改的暂行办法印发《城镇集中供热价格和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稿中的一些条款如取消了“基本热价”最低占热费总额30%的规定及“鼓励”与非居民用户协商定价等,较之以往有很大进步,但至今仍未见出台。希望拿出魄力和勇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将这一涉及重大民生的规定制定得更科学严谨。

三、取消“两部制”热价。应取消“基本热价”,将所有热费成本、利润、税金纳入“计量热价”的范畴,彻底实现按计量收取热费。

四、对非居民用户也应区分情况分别定价。根据用热建筑物的特点,非居民用户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单体建筑,另一类存在相邻用户,两者的区分在于是否能够接受相邻用户的热传导。这一差距的存在客观影响供热成本,应规定对两类建筑的热费分别定价,定价部门虽辛苦,但更能体现公平。

五、鼓励协商定价并制定相应的规则。应充分鼓励协商制定热费价格,同时制定相应规则,使协商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