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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西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其中修订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内容。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家部委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为防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链断裂和项目“烂尾”风险,办法明确获得预售许可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不得订立与拟销售商品房有关的意向合同条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人收取预售价以外的费用。
此外,办法中还增加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商业银行签订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并就如何确定重点监管额度和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进行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