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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阳光城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的警示函。


警示函主要内容涉及阳光城提供担保承诺事项等。2020年10月20日,阳光城对济南兴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平潭兴祁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29,462万元借款事项作出差额补足担保承诺。该笔担保未经阳光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迟至2023年4月29日才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1年7月21日,阳光城对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福州俊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2.5亿元股权投资款及收益作出差额补足担保承诺。该笔担保均未经阳光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迟至2023年4月29日才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福建监管局表示,林腾蛟作为公司董事长,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阳光城、林腾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阳光城表示,公司积极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化解对公司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济南兴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并确认放弃依据判决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公司应承担责任的追索权,且不再追究公司与上述纠纷相关的偿还义务、担保和赔偿责任;对福州俊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差补担保事项,公司第一时间进行了自查并已与债权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多次沟通洽谈,还在共同推进,争取尽快以合理的方式妥善解决。本次警示函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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