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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浙江省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规定的通知》。

文件提出,明确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家庭首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20%;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家庭第二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40%。

同时,温州市将统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政策。调高并统一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双人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调整至100万元,最低保底贷款额度调整至30万元;单人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调整至65万元,最低保底贷款额度调整至20万元。调整贷款计算规则,贷款额度计算办法中按缴存时限确定的基数倍数调整至6倍,最高倍数调整至12倍,其他规则不变。高层次人才、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政策按本政策叠加(两种情形不能累加)。

文件显示,温州还将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套数认定范围,以不动产登记部门记载的购房所在地县(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信息为准(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作为一个行政区域),已拥有的房屋使用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计入住房套数。

支持外地职工来温购房贷款。其他地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温州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符合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均可向温州市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租住住房力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无房,申请无房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月可提取额度提高至1600元。缴存职工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依据实际支付的房租金额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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