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南京发布关于《关于调整南京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

对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买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在南京市区(不含溧水区、高淳区)范围内,首付调整为三成。

决议表示:


【资料图】

一、对南京市区(不含课水区、高淳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一)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

(二)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

二、对南京市区(不含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范围内,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调整为不低于60%。

自律机制还议定,本次调整未涉及的其他事宜,按照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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