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7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发布关于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点)》的通知。据通知,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便利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制定本规定。
其中,本规定所称跨国公司是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联合体。主办企业,是指取得跨国公司授权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境内公司。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其从事跨境资金交易应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成员企业,是指跨国公司内部相互直接或间接持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境内外公司。分公司以及与主办企业无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但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兄弟公司可视同为成员企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参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
通知明确,本规定所称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通过主办企业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的业务,包括开展外债或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中的一项或多项业务。
跨国公司可以选择主办企业所在地省级/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一家或多家银行作为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