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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并已开始实施。

措施提到,在太原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政策下限执行首套房和二套房最低按揭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

对于二手房“带押过户”政策,《措施》也有优化。存在抵押项目的房产上市交易时,符合相关要求的,不需要先行还贷或垫付,即可实现抵押变更、转移登记及新抵押设立。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于同一房产上的抵押设立登记、转移登记、抵押注销登记等业务,根据申请实现“三合一”办理,并与金融机构、资金提存机构及时开展网络互联,实现信息共享。

支持居民换购住房退还个人所得税,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太原市范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企业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规定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后,房地产企业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置换重点监管额度内资金,保函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额度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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