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澎湃新闻
据人民网“领导留言板”4月24日消息,针对网民“关于向亲属有限度开放已故公民个人档案”的建议,国家档案局回复称,目前对于已故人员的人事档案开放问题,还没有专门的规定,我们将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对已故人员档案的开放问题进行认真研究。
这位网民在人民网向国家档案局局长留言称,建议各级社保或档案管理机构向已故公民的亲属开放其亲人档案的查询服务,可以适当收费。可查询部分不包括政治等敏感内容,仅限于家庭社会关系、履历等个人信息。很多家庭在编修家谱的时候才发现,不知道先人的姓名及家族的传承关系。这个举措将盘活海量档案资源,并且助力中华文化的整体发展。
国家档案局4月24日回复称,国家档案局就此问题向人社部保社保中心进行了了解。社保中心回复指出,社保档案主要反映的是当事人缴纳社会保险金额、时间等情况,并不涉及其家庭社会关系等内容。根据《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社保档案不面向已故当事人亲属开放。
根据中组部、人社部等五部门印发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流动人员及其亲属因办理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等事项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可依据档案材料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中央办公厅2018年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干部本人及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查阅档案。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1992年印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国家档案局最后表示,目前对于已故人员的人事档案开放问题,还没有专门的规定。我们将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对已故人员档案的开放问题进行认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