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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晨熙
为促进托育机构规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保障婴幼儿健康,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
《通知》明确了托育机构备案相关卫生评价基本要求。以保障婴幼儿健康为出发点,制定了《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从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卫生保健制度等4个方面提出了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20%等14条基本要求。
根据《通知》要求,托育机构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时,应当符合基本标准各项要求。
《通知》同时明确了备案与监督管理机制。要求托育机构备案前按照基本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达到基本标准各项要求的方为合格。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时提交的卫生评价报告,应当核验材料的完整性。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向托育机构提供备案回执后,应当严格按照基本标准,对托育机构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勘验。对于不符合基本标准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责令改正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现阶段我国托育服务刚刚起步,托育机构普遍规模较小的现状,基本标准定位于既要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安全规范的诉求,确保婴幼儿健康,又要与托育机构现行发展水平相适应,进一步促进托育机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