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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连云港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与青岛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投资公司)投资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青岛投资公司给付管委会7000万元及利息,因青岛投资公司未履行义务,经连云港市中院指定,由开发区法院执行本案。

执行过程:经执行调查查明,涉案的北极星广场项目位于连云港市花果山大道西侧,新海连大厦正南侧,占地100余亩,土地使用权为连云港某投资公司(简称连云港投资公司)所有。地上工程长期处于停工烂尾状态,且地处开发区窗口位置,对城市形象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开发区法院经认真研究案情发现,连云港投资公司是按照管委会与青岛投资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由青岛投资公司成立的项目公司,连云港投资公司接受管委会支付给其青岛投资公司的7000万元项目扶持金属无偿受领,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的规定,追加连云港投资公司在7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2020年8月12日,开发区法院对连云港投资公司名下100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裁定司法拍卖,因无人接手,财产流拍,后经与申请人管委会沟通,裁定以物抵债,最终实现了问题地块盘活与当事人权益保障的双赢局面。

典型意义:依法穷尽执行措施和手段,注重执行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着力解决处理土地闲置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本案中,梳理案件脉络,依法追加连云港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和向相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最终实现北极星商业地块成功出让,烂尾近10年,占地100余亩的土地获得清理、盘活,就是在执行案件中同时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重要体现。本案获评第四届全市政法系统执法司法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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