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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定南县法院宣判两起涉稀土刑事案

10名被告人偷采盗窃稀土牟利获刑

本报讯 近日,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邓某平等4人非法采矿、严某生等6人盗窃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案件,被告人邓某平等人当庭分别被一审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2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

2021年6月以来,被告人邓某平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结伙在定南县岭北镇大坝村邓屋组“山桃树下”山场(首批国家稀土规划矿区)通过原山浸矿方式非法盗采稀土。公安机关查获1800多公斤稀土水矿,经鉴定价值19万余元,且造成价值122万余元矿产资源破坏。2021年9月以来,被告人严某生等人多次在定南某新材料公司盗窃稀土废料,非法获利21万余元。

被告人邓某平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盗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严某生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稀土废料,数额巨大,或明知可能系非法财物仍然协助运输转移,其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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