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西安晚报

7月19日,西安城管执法总队发布了7起“城市清洁行动”执法典型案例。记者现场了解到,今年来,城管执法人员查处人行道机动车违停115643辆次、违反“门前三包”责任门店12717户;违法户外宣传咨询站628个、拆除违规设置门头牌匾291块、拆除违法户外广告13382平方米;立案查处毁绿案件27件;设点检查建筑垃圾清运车辆105670辆次、处罚309件;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检查23136次、督促整改4604家;立案查处1234件。


(相关资料图)

案例一:高新区丈八八路违法清运建筑垃圾案

图为高新区丈八八路违法清运建筑垃圾案现场。图片由西安城管提供

2022年3月21日凌晨,市城管执法总队高新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丈八八路时发现:车牌尾号为105的清运车辆正清运建筑垃圾。

经查,清运人董某某驾驶车辆为无资质车辆。执法人员现场固定证据,要求董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调查询问。经支队案审合议,违法行为属实,决定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董某某作出处罚10000元的决定,同期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董某某已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二:西沣路违法清运建筑垃圾案

图为西沣路违法清运建筑垃圾现场。图片由西安城管提供

2022年5月31日凌晨,市城管执法总队高新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西沣路与终南大道十字时,发现车牌尾号101的车辆正在清运建筑垃圾,执法人员上前对其例行检查。

经查实,王某某驾驶无资质车辆清运建筑垃圾。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勘查取证,王某某承认其违法属实。6月10日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王某某作出处罚10000元的决定,执法人员先后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王某某已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三:高新六路某小区生活垃圾未分类收集贮存案

图为高新六路某小区生活垃圾未分类收集贮存现场。图片由西安城管提供

2022年5月12日,市城管执法总队高新支队执法人员对高新六路某蓝山小区现场检查时发现,陕西某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存在生活垃圾未分类收集、贮存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取证、调查并制止了违法行为。

物业负责人承认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并向其现场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目前罚款已缴纳,案件已办结。

案例四:渭环西路某建筑公司损毁绿化附属设施及树木案

图为渭环西路某建筑公司损毁绿化附属设施及树木现场。图片由西安城管提供

2022年5月7日21时,市城管执法总队经开区支队泾渭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泾渭新城渭环西路以东、泾朴路以北时发现,西安雅致集成建筑有限公司西侧绿化附属设施及树木被损毁。

执法人员责令现场施工人员立即停止施工,利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进行摄录取证。经询问,施工单位陕西某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损毁渭环西路灌木、绿化景观墙,其行为已违反《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经查,陕西某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西安雅致集成建筑有限公司综合楼改造工程后,在未经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施工损毁渭环西路灌木、绿化景观墙。行政相对人对违法事实及执法人员的勘验结果无异议。

按照《西安市城市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规定,该案属于重大案件。6月2日,经开区支队组织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经案审合议,依据《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擅自砍伐树木3株,罚款23000元;依据《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损毁灌木15㎡,罚款15000元;依据《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损毁绿化景观墙6米,罚款3000元。共计处罚41000元。

目前,行政相对人已按规定时限自行缴纳了罚款,案件已办结。

案例五:泾高北路某清运公司违法清运建筑垃圾案

图为泾高北路某清运公司违法清运建筑垃圾现场。图片由西安城管提供

2022年6月9日深夜,市城管执法总队经开区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泾高北路渭环东路南段市政道路施工现场时发现,车牌尾号993车正清运建筑垃圾,执法人员对其例行检查。

经核查,该车所属西安某创清运有限公司,其承运了未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垃圾。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取证,告知其行为已违反《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九之条规定,要求行政相对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向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相对人承认其违法属实。

案审合议后,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相对人已于6月17日自行缴纳处罚,案件办结。

案例六:长乐东路某环卫公司混合收集清运生活垃圾案

图为长乐东路某环卫公司混合收集清运生活垃圾现场。图片由西安城管提供

2022年6月8日,市城管执法总队浐灞生态区支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长乐东路某小区内,车牌尾号为513的其他垃圾清运车辆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展开调查。

经核查,该车辆所属某环卫建设管理公司确实存在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行为,已违反《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经支队案审合议,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10000元的决定。

行政相对人已于6月29日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已办结。

案例七:东三环某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未落实管理责任案

图为东三环某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未落实管理责任现场。图片由西安城管提供

2022年5月24日,市城管执法总队浐灞生态区支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东三环某江府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存在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5月31日,执法人员再次复查时,该小区仍未整改到位。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之后,约谈管理责任人西安某旭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告知其行为已违反《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行政相对人承认其违法事实。

经案审合议,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10000元的决定。

行政相对人已于6月16日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市城管执法总队副总队长刘卫平表示,全市城管执法系统紧紧围绕“城市清洁行动”目标,以精细化管理为抓手,下足力气集中整治城市市容环境秩序、广告牌匾、建筑垃圾管理、垃圾分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全力做到“巡”有广度、“督”有深度、“治”有力度,加快推进城市环境更加宜居,市民福祉更有质感,城市文明更加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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