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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省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包括责任人灭失、自然灾害造成等)的生态保护修复。

《意见》明确,各地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引导社会资本选择以资源导向(ROD)或环境导向(EOD)为主要模式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社会资本可通过社会资本自主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益参与等方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意见》指出,社会资本投资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工程总承包(EPC、EPC+F)、授权—建设—运营(ABO)、流域治理+片区开发等模式。通过“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导入”,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对政府批准的资源进行综合利用获得相应收益。对投资形成的碳汇、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由政府进行交易后按协议获得相应收益。

《意见》明确,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参与领域包括森林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河湖湿地生态保护修复、沙化土地治理修复、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修复、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探索发展生态产业等。

《意见》明确,发挥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探索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程总承包(EPC、EPC+F)、授权—建设—运营(ABO)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林地,在符合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并按照《甘肃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可纳入公益林管理。

《意见》指出,推动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的投资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用于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支持技术领先、综合服务能力强的骨干企业上市融资。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资源资产。健全森林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和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保价值、保产量、保收入的特色经济林和林木种苗保险试点,开展草原保险试点,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完善灾害风险防控和分散机制。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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