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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甘肃网7月26日讯(本网记者张玉芳)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办法》明确,省政府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水土保持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州)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相关部门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州)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办法》提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是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主要责任人。考核内容包含组织领导、综合治理、预防监督、监测及信息化、其他5个方面。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办法》明确,考核工作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被考核对象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数据、资料。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考核等次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责任。考核结果纳入市(州)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依据,确保考核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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