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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然玉

近日,山东的李女士(化名)所在公司要求员工重签劳务合同,合同最后一页还有一张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承诺书内容显示:公司一直要求给予员工缴纳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是员工不愿意购买,因放弃参加社保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承诺书上表示员工如果起诉公司,需要返还单位随同工资发放的社保费用。但实际上,公司并未将社保以工资形式发放。(中新社)

又是 " 被自愿 " 的典型案例!分明是企业不愿给员工购买社保,却通过所谓 " 承诺书 " 的形式甩锅转嫁。如此煞费苦心的一番操作,自以为高明,实则不过是老套的故伎重演罢了。此类做法,由来已久,并不鲜见。在本案中,公司用 " 卡转正 "" 拖延入职 " 的方式,胁迫雇员 " 自愿放弃社保 ",手段横蛮,令人惊诧。尽管明显是公司一方违法侵权在先,可被死死拿捏的 " 试用期职员们 ",在此事上还是感受到了深深的无力与无奈。

个别企业出于减轻用工成本等考虑,惯于以各种方式,逃避社保缴纳。其中,引导员工 " 签署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 ",恰恰是最低级的。此次涉事公司的种种行径,看似精心布局,实为自作聪明," 枉做小人 "。一个基本的道理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保是应尽义务,而义务是不能放弃、不能免除的!双方就 " 不购买社保 " 达成契约,由于其约定的内容违法在先,故而天然是无效的。

需要再次厘清的是,社保具有强制性,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缴纳社保一事,用人单位不能看员工的意愿,无论怎么约定,只要没按规定缴纳,即为违法行为。就此而言,公司迫使员工签署的 " 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 ",更像是一份白纸黑字的、自证其罪的物证。这份对内威逼利诱的文件,于外部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而言,简直就是自我检举。但现实的问题在于,有的监管机构对于 " 社保缴纳类纠纷 " 的回应,往往是被动的、延滞的、后知后觉的。

以往,企业 " 逃社保 " 之所以能被发现,主要还是缘于员工举报。最新的这起案例,亦是如此。公司 " 没购买社保 " 也 " 没折现为工资 ",员工深感自身利益被剥夺,方才出面爆料维权。现实中,还有一种更普遍的情况,那就是公司和员工达成某种默契,员工多拿钱、公司少缴费,这种看似双赢的局面,实则蕴含着巨大的风险——要从根本上破解这一局面,无疑需要职能部门提升自身动态监测、主动履职的能力。

只有让逃避社保的各种操作越来越无所遁形,才能从根源上切断企业胁迫员工 " 自愿放弃社保 " 的动机。我们知道,社保具有分摊风险、共济互助的重大功能,守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保的权利,必须不遗余力、必须主动出击。(作者系知名媒体评论员)

来源 | 羊城晚报 · 羊城派

责编 | 傅铭途 谭洁文

校对 | 彭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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