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案件可以约定管辖吗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这一法律规定约定纠纷诉讼的管辖法院。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约定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不能再约定管辖权,只能有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解释》第28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今后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不能再通过约定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联系的法院管辖,原告可以选择起诉法院;以前规定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视为约定不明,由被告所在地管辖,现在不再受约定法院个数的限制。

解决了大量没有书面合、只有送货单的追偿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的的管辖问题,再也不用跑到被告所在的外地去起诉了。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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