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祸后保险理赔的顺序怎样

(一)及时报案。车祸属于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该在24小时内及时拨打报案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

(二)协助查勘定损。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迅速派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应当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事故的查勘定损。

(三)提交索赔单证。索赔时,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交以下单证:

1、出险通知书;

2、保险单正本,机动车保险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3、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

4、全车失窃须另提供保险合同约定的必备单证;

5、涉及的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赔案,须提供诉讼受理证明和追偿权利转让书;

6、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单证。

(四)赔款审核。保险公司根据车险合同条款、索赔单证等材料以及公司有关理赔规定,将作出是否赔偿以及赔偿多少的结论。

(五)领取赔款。按规定,保险公司从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金额协议之日起10日内,保险公司应当履行支付赔款义务。

二、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原则

(一)精神损害赔偿:

1、普遍与特殊关系原则。

精神赔偿应普遍适用一切人身损害赔偿之中,但是因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受害人、社会对事故行为人加害人的宽容及立法习惯人们已普遍接受一般赔偿原则。因此,只宜在超出一般赔偿的后果给受害人造成特殊的精神损害时,才能特殊使用。

2、坚持社会信任原则。

兼顾事故行为人的主观违法性和事故的严重性。事故行为人虽造成事故是过失的,但其违章则是故意的,对严重违章如酒后驾车、肇事逃逸、驾驶制动不和格的车辆等造成严重人身损害的如重伤残疾等,对这种严重违章造成人身严重损害有必要加大精神赔偿的赔偿数额,但不能以“惩罚”判付赔偿。

3、精神损害赔偿的社会认同性。

精神赔偿是随社会发展进步而产生发展的,它的赔偿应充分考虑社会的认同。精神赔偿应在生命权及健康权被侵害到一定程度达到社会认同的足以单独请求精神赔偿的程度才能请求。

4、适当补偿、限制原则。

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其不含直接物质损失内容的相应价值,依据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难以正确处理,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期望通过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减轻或消除,从而起到抚慰作用。这也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所决定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非财产性责任方式和“赔偿损失”财产性责任方式五种。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赔偿的,应对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作出适当的限制,灵活处理,防止“只抚不赔”和“只赔不抚”两个极端,对于加害程度较轻,影响不大时,也可以采取其他承担责任的方式,如赔礼道歉、定期看望,从而正确发挥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功能。

三、车祸理赔需要哪些资料

(一)需要准备如下资料:

1、保险单凭证

它是用来证明被保险人享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权利,同时也证明保险公司有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权利是要靠自己争取、主张的。如果被保险人是享有索要保险赔偿金的权利,可是自己却不去主张,那么别人肯定也不会主动硬塞赔偿金给你。所以,出现了保险事故,就需要被保险人自己去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现在保险公司一般也会提供格式的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这些材料的出具是为了以防有人骗保的情形出现,同时也是为了了解该事故的发生是不是属于承保的范围。因为有很多机动车保险里面有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如允许没有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驾驶被保险车辆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该事故的损害不予赔偿。

4、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是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因为这些文书都是出自比较有公信力的机构,所以保险公司能够比较好的了解交通事故的发生情况。

5、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这是保险公司确定自己赔偿限额的重要依据。

6、其他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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