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区别
(一)权利和义务的对称性是不同的。股票期权是一种典型的权利义务不对称的激励模式,它是由期权作为金融工具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
(二)奖惩的对称性是不同的。由于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不同,激励与惩罚的对称性也不同。股票期权不是惩罚性的;
(三)等候期、禁闭期等规定。股票期权授予后有一个等待期(一年以上),进入可行权期;
(四)行权价格与授予价格之差。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是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时确定的价格。
二、限制性股票什么时候可以解售
限制性股票解禁日可以解售。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保荐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