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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委原副书记、政法委原书记林晓峰(副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由浙江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林晓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林晓峰利用担任苍南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副县长,乐清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温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衢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温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人员及其公司在工程项目承接、土地出让、企业经营、工作安排及职务提拔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担任乐清市委副书记、市长期间,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