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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海南省住建厅日前起草了《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市场主体评分标准,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指出,房地产市场信用主管部门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加强与其他地区、部门的信用合作,推进信用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惩戒。
房地产市场信用主体应按要求及时建立和更新信用档案手册,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归集信用信息。房地产市场信用主体首次在海南内开展业务前,应当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向企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完整填写相关信息。
办法明确,房地产市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评价、共享、公开、修复等管理工作统一通过信用管理系统进行。全省使用统一、规范、完整的信用数据标准和信用信息条目。加强信用信息共享,积极推进与其他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信用信息依法共享给国家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除信用信息条目中明确规定信用信息不公开外,信用信息一般对社会公开。
房地产市场信用主体信用管理实行阶段评价信用,以6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差)四个等级。对于D类信用企业,将不支持享受优惠政策和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不支持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