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光明发布《光明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
本措施共8个方面,涉及12项具体措施,包括免租减租、融资降本、补贴等。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和《深圳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市场主体积极应对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光明区结合实际制定了《若干措施》。
在减租免租方面:规定制造业小微企业、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区政府以及区属独资、全资、绝对控股国有企业的房屋,免除3个月租金,再减半收取3个月租金,在疫情背景下,融资难、招工难等企业面临的问题进一步被放大。
稳链稳产支持:依托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建立企业纾困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多部门联动协调解决企业供应链堵点问题,保障重点企业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
文旅纾困支持:对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在条件具备时恢复经营的景点景区、旅行社,按照其在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营业额予以一定支持,最高20万元。
光明区还支持企业购买防疫保险,并给予保费支持。
并鼓励企业进行防疫科技攻关,对在新冠药物、检测试剂、消杀技术、临床救治等疫情防控重点领域开展研发的企业,其产品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获批上市推广使用的,每个产品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单家企业最高100万元。
《若干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2022年6月30日,申请期截至2022年7月15日。
光明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和《深圳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市场主体积极应对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补充措施。
一、免租减租支持
1.制造业小微企业、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区政府以及区属独资、全资、绝对控股国有企业的房屋,免除3个月租金,再减半收取3个月租金。(责任单位:区国资局、区科技创新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教育局、各街道)
二、融资降本支持
2.对辖区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获得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按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单家企业最高1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用工稳岗支持
3.对受疫情影响招工困难的企业,每月提供校企对接、招工引才对接、劳务输出地招聘、线上招聘、校园招聘等服务;对有培训需求的企业,提供“送培训进企业”“云课程”等订单式公益培训。(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局)
四、稳链稳产支持
4.依托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建立企业纾困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多部门联动协调解决企业供应链堵点问题,保障重点企业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5.对辖区大型工业企业积极扩大对辖区中小微工业企业采购规模的,按照其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采购金额同比新增部分给予一定奖励,单家企业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6.对在政策有效期内新纳入全国大型制造业企业供应链体系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其在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全国大型制造业企业供货金额予以一定奖励,单家企业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文旅纾困支持
7.对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在条件具备时恢复经营的景点景区、旅行社,按照其在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营业额予以一定支持,最高2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8.对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在条件具备时恢复经营的电影院、剧院等文化经营场所,按照其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实际支付租金总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20万元(已享受第一条免租减租政策的除外)。(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六、餐饮稳企支持
9.对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在条件具备时恢复经营的限上餐饮企业,按照其在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营业额予以一定补贴,单家企业最高2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防疫保障支持
10.对从业人员超过500人的企业,定期提供上门免费核酸检测服务;对其他中小微企业,就近提供便利免费核酸检测服务。(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卫生健康局)
11.支持企业购买防疫保险,增强应对疫情风险能力,对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购买防疫保险产品的企业,按照其实际支付保费的50%予以支持,单家企业最高5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八、防疫科技攻关支持
12.对在新冠药物、检测试剂、消杀技术、临床救治等疫情防控重点领域开展研发的企业,其产品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获批上市推广使用的,每个产品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单家企业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本政策由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各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对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从其要求全面贯彻落实。
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对需要出台申请指南和操作指引的政策,由相关责任单位另行加快制定并组织实施。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2022年6月30日,申请期截至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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