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全国首部将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一并纳入立法调整范围的绿色建筑法规,并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建筑领域碳排放控制目标和重点碳排放建筑名录。
为促进建筑绿色升级,突出以标准化引领规范化,推动绿色建筑工作质量全面提升,《条例》坚持标准先行,将推荐性的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写入法规,赋予其强制约束力,推动绿色建筑标准实施。
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将绿色建筑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等四个等级。
《条例》在《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的基础上提出了更高要求,规定本市新建建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一星级的要求;
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二星级的要求;鼓励既有建筑实施绿色化改造,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一星级。
《条例》规定,建设、改造、购买、运行绿色建筑和符合实施绿色建筑发展要求的,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激励政策。
因采取隔热保温、遮阳、隔声降噪、可再生能源利用等绿色建筑发展相关技术措施而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采用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绿色建筑,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最大不得超过建筑单体地上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高于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一星级的绿色建筑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以按照不超过地方规定的比例上浮;
采用最高等级标准建设的绿色建筑项目,可以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的评审中优先推荐。
来源:深圳晚报